浅谈法治思维下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重塑
一、正确认识法治思维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马克斯•韦伯在论述近代专业化官僚的产生时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这里所谓的“身份荣誉意识”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是加强自身建设和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工程。由忠诚、公正、清廉和文明等四项基本要求及相应的原则和规范构成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新时期从严治检,不断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正确行使检察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更是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习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治思维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以法治思维作为党执政的理念,必将使检察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大,人民检察事业将会迎来一个崭新的春天。
思想道德素质是检察队伍素质的灵魂,职业道德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检察队伍在弘扬法治精神方面的表率作用,而法治思维的有效确立则能更好的推动良好职业道德的建设。本文以职务犯罪侦查在忠诚、公正、文明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法治思维为主线,浅谈法治新常态下应如何重塑检察官职业道德。
二、职业道德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突显出的问题
(一)恪守忠诚方面存在的问题
1、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检察权公权力下降。实际办案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与群众期待不符的情况:一是对举报线索中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只做移送处理。二是在职务犯罪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侦查行为滞后致使关键证据缺失,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做不起诉处理。以上的处理结果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从群众角度来看却会认为检察院、检察官是在不作为,是在“官官相护”,久而久之便形成了社会“信访不信法”的歪曲心理。检察官忠实履行法律职责的背后却是检察权公信力的不断降低。
2、消极对待检察事业。检察官忠诚的另一方面体现便是“勤勉敬业、尽心竭力”,但限于目前论资排辈的晋升制度和奖惩制度,有极少部分人上班就是“在岗”,工作都是可干可不干的。例如职务犯罪侦查中有些检察官消极备战,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本着完成任务的心态办理案件,导致所立办的案件常常都是有量无质。工作时间处理最多的却是个人私事,这样的工作态度严重影响了检察官的荣誉和形象。
(二)恪守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治、社会因素制约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受政治因素干预较多,一个案件自线索受理开始,便常常会接到来自党政机关的各种压力或说情。受制于现行的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在依照法律的同时还要兼顾上级领导的政治指示,案件办着办着就大案变小,小案变没了。另外囿于基层社会 “熟人圈子”的文化背景,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很难保证绝对的公正。
2、为追诉犯罪而无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检察官非中立的角色定位要求其在追诉犯罪时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职务犯罪侦查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明确的目的性使得检察官先入为主,在收集证据时更偏向于收集有罪证据而忽略罪轻或无罪证据,无法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力度。
3、违反规定打探、泄露案情。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或非承办检察官因为各式各样的利益或是人情关系,违法检察纪律,过问案件进展、打探消息、泄露案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很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相互串供、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潜逃等不利于案件正常办理的后果。
4、侦查能力弱导致案件质量不高、司法资源浪费。检察官获取线索的渠道有限,突破案件的能力不强,导致基层检察院日常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以挪用公款居多,判决结果也以缓刑为主,整个的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均不高。遇到大案、要案时,尽管倾其所有办案力量,但由于侦查人员有限的侦查水平,在规定时间内案件还是得不到有效突破,更有甚者将非职务犯罪混同成职务犯罪进行侦查,这样的办案水平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办案效率。
(三)恪守文明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学习造成检察业务素养降低。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人员配置中,50%是凭借经验办案的“老人”,30%是只有理论而无经验的“新人”,仅有20%是经验加理论的中坚办案力量。在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老人”不想学习,“新人”不会学习,知识更新速度慢造成的案件定性错误、侦查能力弱、办案思维守旧等问题现已严重减低了检察官的检察业务素养。
2、考核重压下的简单执法和冷暴力取证。在考核标准的重压之下,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不免存在一些不文明的执法理念和行为。为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口供,虚张声势编造证据、利用强制措施威胁、半夜突击讯问等都是常用的手法。有时为了完成办案数量,侦查过程中的手续是能简就简,文书则是能补就补。这样的案件“带病”进入诉讼环节,只会对检察机关造成更加消极的负面影响。
3、严格执法中欠缺合理的人文关怀。单位收费员通过补打发票贪污公款,在计算贪污数额时,认定凡是补打的均为贪污,可实际上也有人真的丢失发票后二次补打的。嫌疑人口说无凭,最终只能接受检察机关认定的数额,但这无疑加重了对嫌疑人的处罚。检察官为办案而办案,一味追求结果,不能理性的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丧失了一名人民检察官应有的人文关怀。
三、法治思维下如何重塑检察官职业道德
(一)以坚守法律信仰,热爱检察事业重塑忠诚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检察官作为一名执法者,依法行履行法律职责,首先要确立坚定的法律信仰,要心存敬畏,确信只有法律才是行使职权唯一正确的手段和保障。其次要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矛盾时,要以法律效果为主,毕竟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是污染了水源。三是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查处和反馈,以实际行动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四是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要求,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官形象。五是要热爱检察事业,树立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意识,坚决摒弃 “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心态。
(二)以公正执法、强化监督重塑公正
1、保证公正执法,提高检察权公信力。一是要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禁检察官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检察活动的要求,严禁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二是要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刑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职务犯罪侦查也不是为了单纯的追诉犯罪。牢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事实、要客观全面的收集、审查证据,维护实体公正,也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三是要审慎看待考核机制,不以指标定优劣。
2、强化制约监督,确保检察权公正行使。从权利的属性上看,公权力都是中性的,非人格化的,其本身并没有价值立场。但是人都是主观的,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利益立场,由于人性的弱点,公权力的行使主体使得权力运行很容易偏离公益取向,超越法定的边界。依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弥补了人的主观局限性,促进公权力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为防止检察官滥用权力,在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通过学习教育、权力规范、制度约束、纪律处分等手段强化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对违规、违纪、违法者要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肃清检察队伍,确保检察权的公正行使。
(三)以重视学习、坚持德与法相统一重塑文明
1、重视理论实务学习,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当下检察队伍中,年轻干警多,学历高、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面对队伍的新情况、新变化,要善于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一是搭建读书平台,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个小型阅览室,提供与检察业务相关的资料方便全体干警读书学习;二是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以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为研讨对象,用培训会、座谈会、辩论会等形式鼓励干警相互讨论学习;三是搭建实战平台,多为年轻干警提供接触法律实务工作的机会,使其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以运用和检验。这三个平台的搭建,不仅可以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确保文明执法,更能提高检察官的执法办案水平,确保公正执法。
2、坚持德与法相统一,增加法律人文关怀。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职务犯罪案件中嫌疑人口供的取得很多时候依靠的是检察官的耐心说服教育。法律是冰冷的,人心却是温暖的,对犯罪人嫌疑人的辩解要以有限的同情心进行理性的判断,对嫌疑人的合理诉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予满足。在执法中要以文明的理念、作风、行为和语言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
(作者:眉县人民检察院 邓伟华 编辑:刘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