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法院深入林区巡回审判盗伐林木案件

20.11.2014  18:48
        陕西法院网讯    为了震慑盗伐林木犯罪,教育群众遵守森林法律法规,  11月19日,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深入延安市桥北林业局张家湾林场,巡回审理并征询林区工作人员和当地群众意见建议,当庭宣判了两件盗伐林木犯罪案件。同时,对两件盗伐林木案件的审理进行了微博庭审直播。

        被告人薛风中系富县张家湾镇放牛沟行政村村民,为了防止其在本镇新窑子沟弃耕的地里栽植的油松被损坏,便于2014年2月底至3月初,在其栽植油松地边的山上(为国有林地)用油锯和砍刀砍伐了116棵杂木(有黑桦树、白桦树、茶条槭、榆树),并制成木桩276根,全部用于制作油松地边围栏。经鉴定,盗伐林木原木材积为2.6752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8.917立方米。

        被告人邓春军系富县直罗镇屈家沟行政村村民。2014年8月23日下午,邓春军在“”201井场附近的山坡上(属国有林地)用自己的锯子和斧子,盗伐国有林木13株,制成长木材42根,准备当柴禾,次日,邓春军在运送盗伐的木材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林木立木材积为2.073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风中、邓春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薛风中因犯盗伐林木罪,领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邓春军因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悔过自新,并当庭缴纳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