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法院裁定首例保险担保诉讼保全案件
28.03.2016 16:30
本文来源: 法院
2016年2月18日周某之父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赵某驾驶的厢式货车相撞,致周某父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周末遂诉于法院。立案后,周某害怕无法得到赔偿,想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保证金,无奈之下,周某向法官咨询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依照保监局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诉讼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告知保险公司可以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承保。周某遂立即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交付了保费,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例向法院出具了保险单。据此,柞水法院准许了周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肇事车主的厢式货车。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一项保险产品,这一保险措施一方面通过保险公司替申请人提供担保义务,确保财产保全当事人能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因保全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起到了重大作用。既方便了当事人,又简化了程序,降低了担保成本。
本文来源: 法院
28.03.201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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