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存在开发强度高、硬质铺装多等问题,导致下垫面过度硬化,改变了城市原有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以我国北方为例,城市开发建设前,在自然地形地貌的下垫面条件下,70%~80%的降雨可以通过自然滞渗进入地下,涵养本地生态和环境,只有20%~30%的雨水形成径流外排;而城市开发建设后,下垫面硬化导致70%~80%的降雨形成径流,仅有20%-30%的雨水能够入渗,呈现了相反的水文特征。研究表明,一个地区的自然水文特征发生10%的变化,就会对当地的生态和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变化超过30%,就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出现生态退化。城市开发建设破坏了自然的“海绵体”,导致“逢雨必涝、雨后即旱”,同时也带来了水环境污染、水资源紧缺、水安全缺乏保障、水文化消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现象在我国已十分普遍。
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是“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生态为本、自然循环。优先利用自然的力量控制雨水径流,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自然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
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一定要规划先行,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系统地融入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这是将海绵城市的建设常态化、长期化,避免“运动化”、“突击化”的关键,也是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财政、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指导意见》要求,从2015年起,全国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重点抓好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自然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以及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建设等五方面工作,同时也要避免大拆大建。
创新机制合作共赢——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支撑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组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工程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在建设海绵城市的过程中,改变以往城市公用事业的供给一手包办的做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提高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同时,依法依规,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我们也要积极培育“技术+资本”的骨干企业,适度提高产业集中度,打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备咨询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技术产品供应、投融资等全产业链条能力的“航母级”骨干企业集团。
《指导意见》中还明确了完善融资支持方面的措施政策:一是中长期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二是担保创新类贷款。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三是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四是鼓励发行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当前,海绵城市建设与当前国家倡导和实施的生态文明建设、“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战略相契合。因此,海绵城市建设正处在各项优惠政策扶植的黄金窗口期,各地应该住机遇,充分利用好各类政策的组合,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先行先得益,解决好城镇化绿色发展的问题。(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