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最高罚款3万元
拧开消火栓取水洗车、冲地、浇灌花草树木的现象屡见不鲜。从今日起,正式实施的《 西安 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开启、使用市政消火栓,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埋压、圈占、遮挡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取水,除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使用。西安市公安机关是全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用水协议,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费。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地下式消火栓应当及时进行改造,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距路边不小于0.5米,不大于2米,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等。消火栓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地面持平,绿地和护栏不得影响取水;设置明显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阻碍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抢修和维护。埋压、圈占、遮挡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维护保养单位违反《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启、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费用及因漏水导致的其他损失。
本报记者 赵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