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财经论语】
作者:高振福(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近年来,数据已逐渐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测算,到2025年中国生成的数据总量将会达到48.6ZB,全球占比为27.8%;对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年均贡献率将会达到1.5%至1.8%。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上,要从产权、交易、供给、治理等方面着手,持续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据作为新型的生产要素,已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各个环节。我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数据使用日益深入,但数据权益和行为规则界定不清带来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现,数据权益相关纠纷呈上升趋势。
我们要以建立健全现代数据资源产权制度为统领,不断强化数据资源产权基础研究,摸索构建数据资源确权基本体系,明晰数据资源权利主体,合理划分数据资源权利类别,促进数据资源使用权、持有权等权利相互分离。要探索构建数据资源登记机制,成立数据资源登记机构,确定数据资源登记规则等,分类分层对“标准化、模型化、脱敏化”数据的权属界定及开发利用,实施动态化管理。要合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辅助界定数据资源产权,借助安全多方计算、可验证计算等密码学技术,在不影响数据资源所有权的基础上,保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性。
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探索建立数据用途和用量控制制度,实现数据使用“可控可计量”。规范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妥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化服务。我们应以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流通交易规则为抓手,积极探索构建“数商”体系,大力发展“数商”新业态;营造良好的数据资源交易生态,积极培育、规范数据交易“新主体”。应不断完善数据资源交易配套制度。面向数据资源流通交易提供全过程的制度规范,制定覆盖数据资源交易主体、数据资源交易所、数据资源交易生态的各种标准、指引、规范和办法,严格遵守“无场景不交易、不合规不挂牌”的基本原则,确保数据资源流通交易过程的合法、合规。应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流通交易系统,以此实现数据资源流通交易“全域交易、全时挂牌、全程可溯”。应有序试点数据资产凭证制度,建立数据资产凭证从形成、保存、归集、转让到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我们应以建立健全数据资源高效供给机制为路径,在现有条件下强化建设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加快“东数西算”重大项目建设进程,加强网信企业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网络以及算力等领域的服务能力,实现数据、算力等资源的服务化与集约化创新。在人才层面,应促进企业、政府构建总数据师或首席数据官制度,成立专门的数字化部门,推动数据资源高效供给,进一步提高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政府层面上,应统筹部署公共数据资源的有序开放,加快搭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构建关于公共数据资源的质量标准机制及开放标准机制。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的有序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至关重要。我们要以建立健全数据资源协同治理体系为根本,不断优化数据资源分类分级治理,构建覆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制度。根据数据资源特性及安全防护等级的不同,明晰数据资源各利益相关方的安全法律责任。创新数据资源安全技术,紧紧围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安全保护需求,加速攻关数据资源访问控制、加密传输以及安全监测等核心安全技术。建立符合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数据资源协同治理方式,加强数据资源协同治理顶层设计,明确数据资源安全防护指标,确保数据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不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加大数据资源安全治理执法力度,严厉惩罚关键领域的数据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行业组织需立足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治理的融合发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健全数据资源安全标准体系;定期对数据资源安全治理水平进行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保障数据资源治理效率和质量。
《光明日报》( 2023年03月23日 15版)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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