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筵席税、娱乐税
溯源筵席税、娱乐税
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最早源于清朝末年的饭馆捐。娱乐税是对规定的娱乐行为所课征的一种税。它最早源于清朝末年的戏艺捐和戏捐。清朝末年,各种杂捐、杂税较多,形成任何行为都可能有捐的局面。当时直隶、山西、贵州等省都有戏捐的征收。
民国初年,筵席捐和娱乐捐各地的名称不一。筵席捐在北京和天津叫做饭馆捐,在成都、重庆称作餐馆捐、红锅捐、席桌捐。娱乐捐在北京叫做戏艺捐,在天津叫做戏院捐。当时,筵席捐和娱乐捐的征收,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章法,各省、市、县征收的范围都不相同,捐率和纳税人也不统一,有的是对营业者征收的,有的是对消费行为人征收的。当时,筵席捐、娱乐捐征收较早的地区是四川、上海和北京。
北京政府于1913年订立国家税、地方税草案时,将戏捐、饭馆捐等列为地方收入,并视为杂税杂捐,也未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仅个别地方立有简章,且捐率各异。
在1928年11月颁布的《划分国家收入和地方收入标准案》中,戏捐、筵席捐仍为地方杂捐税类。这时,戏捐和筵席捐在各省、市已经相继开征,但是仍未制定统一的税法和规定,由各地自订规章。征收机关大多为财政局,也有民政局、公安局、特别区行政公署直接征收的,有的不仅在大城市征收,在中小城市也征收。其中,杭州、成都、南京、广州、青岛、北平、桂林等市先后制定或修正整理了筵席捐、娱乐捐章则。
当时的筵席捐按照筵席的原价向顾客征收,杭州、南京、青岛等地的筵席捐率为5%,广东省规定,无论营业额多少,筵席捐的捐率均为15%,并且要附加5%的保育费。筵席捐的征收一般采取由饭馆、酒楼的营业人向顾客代征,定期汇总缴纳的办法进行。
娱乐捐由开设戏艺或娱乐场所的营业者负责向顾客代征后逐日缴纳,由财政部门派员征收。当时各地的捐率也不尽相同,北平市将戏艺场分为八个等级,分等分级按次征捐。除分等级按次征收外,另有按娱乐场所门票或入场费价目比例征收的,其捐率为5%、6%、7%不等。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颁布的《财政收支系统法》中明确:(1)筵席捐、娱乐捐的纳税人均为顾客,商馆、场商为代征单位;(2)各地制定征收章程,使饭馆、场商有法可依,借以减少逃漏,增加收入;(3)严明奖罚。这三点精神,为筵席捐和娱乐捐的征收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1942年4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筵席及娱乐税法》,结束了筵席捐、娱乐捐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筵席及娱乐税法》规定:全国各省、市、县征收筵席及娱乐税,均应遵照中央制定的政策办理。筵席税税率为10%,娱乐税税率为30%。筵席及娱乐税均由馆商、场商代征。筵席税的征收范围只限于奢侈情形者,对日常饮食不征税,免税标准由各县(市)参酌当地物价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
后来,因为物价上涨、通货贬值以及实施战时财政体制,地方财政增裕收入,1943年6月26日立法院再次修正《筵席及娱乐税法》,规定筵席税率不得低于20%;娱乐税率不得低于50%,同年7月8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两税”在管理上仍是控制馆商、场商的各项书据、账簿、发票、入场券,由经征机关编号盖印。代征税款必须按期报缴,违者照应缴税款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代征单位有意舞弊、侵吞税款者,当依刑法处理。税款、罚款的缴纳,在有公库的地方,即依《公库法》办理。并规定各省、市筵席税及娱乐税征收规则由省、市政府依法拟定,报财政部核定后施行。
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渴望减轻负担,国民政府于1946年12月5日修正并公布了《筵席及娱乐税法》。修正的《筵席及娱乐税法》最高限制税率有所降低,并且规定了起税点,筵席价格在起税点以上,不满5倍者,税率不得超过10%;筵席价格在起税点5倍以上者,不得超过20%。起税点由县(市)政府按当地物价情形自行拟定。凡以营利为目的之电影、戏剧、书场、歌场、球房、溜冰场及其他娱乐场所均征收娱乐税,但一切音乐演奏及不以营利为目的之娱乐场均免征娱乐税。娱乐税由各县(市)政府按娱乐性质分别划分等级课税,最高不得超过原价的25%。
1947年末,国民政府内战军费浩繁,财政异常困难,为此,中央与地方均采取加税政策,以增加收入。194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再次修正《筵席及娱乐税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是提高税率,将1946年修正的《筵席及娱乐税法》中筵席税率的10%-20%的弹性税率修正为20%的税率;娱乐税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其征收方法也改进为:“核定税额,按期照缴”以及“分户课摊”与“坐征核估”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1年1月颁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特种消费行为税的课征范围包括娱乐、筵席、冷食和旅馆四项业务。其中筵席业包括中西餐馆、菜馆、承办筵席之包厨或旅馆兼营之餐厅及其他制备筵席供客食用之营业;娱乐业包括电影院、戏剧院、舞厅、游艺场、书场、歌场、杂技场、球房及其他供娱乐之营业。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的税率为10%至30%;舞场的税率为50%;筵席的税率为10%至20%。
1956年5月3日《文化娱乐税条例》规定:文化娱乐税企业、文化娱乐组织和文化娱乐演出单位所得的售票或者收费金额,按照下列税率计征:
税目 | 税率 | ||||
| 甲级(百万以上的城市适用 | 乙级(三十万不满百万人的城市适用 | 丙级 十万人以上不满三十万的城市适用 | 丁级(二万人以上不满十万人的城市适用 | 戊级(不满二万人的城镇及农村适用 |
电影 | 25% | 20% | 15% | 10% | 5% |
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 | 10% | 8% | 6% | 4% | 2% |
1956年5月4日财政部又规定从《文化娱乐税条例》公布之日起,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七个项目(包括游艺场)的演出免税二年。
1966年9月19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请示报告》,并批转全国各地执行,统一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筵席税由筵席举办者缴纳,起征点为举办一次筵席支付200元至500元,税率为15%至20%,具体的起征点、税率和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国务院将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将娱乐行为作为营业税的9个征收税目之一,征收营业税。并且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举行演出的,由他人售票的,其营业税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统一规定的娱乐业税率为20%,其中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含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含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等。陕西省的税率规定为:(1)高尔夫球、保龄球的税率为20%(全省统一);(2)卡拉OK歌舞厅的税率为15%(全省统一);(3)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台球、游艺的适用税率按地域分别为:西安市区(不含阎良区)为15%;宝鸡、汉中、商洛、安康、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地、市所在地的市、区为10%;其他县(市、区)为6%;(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其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全省统一确定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