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为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14.02.2016  10:35

  从这个采暖季开始,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将获得最高80平方米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日前,北京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联合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就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补助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优抚对象,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其中,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如本人在单位已享受供热采暖补助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予以补差。对于低保(含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家中同住人员已经在本单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补助。

  每年11月,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社保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其出具相关补助凭证。申请人取得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上述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

  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供热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区民政部门汇总补助资金需求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供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