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收政策面临变革
近日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规定:“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这条政策的出台,会对当前市场产生多大的影响?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
哪些产品会列入征收范围?
文件中提到“将部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哪些产品算得上高能耗、高污染?如何界定这一征收范围?
“从对环境影响、消费品、外部环境成本3个方面考虑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经济部主任葛察忠表示:“产品选择会从污染排放贡献的大小、造成环境影响大小、对人体健康的威胁程度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考虑。今年已经将电池、涂料纳入消费税征收,今后将考虑含磷洗涤剂、纳入双高名录的产品等。纳入消费税范围的还有对大气和土壤造成污染的产品。”
作为起草这条政策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葛察忠表示,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的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名录,仅有一个高污染、高风险产品名录,相关的产品划分还不明确,但涉及到重金属的行业和产品肯定会是重点。葛察忠认为,目前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比较严重,化肥、农药使用普遍,相关生产企业比比皆是,对环境的压力较大。但我国目前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决定了对农药、化肥行业不会有太大影响,将来则会考虑取消化肥、农药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蓝虹认为,各行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定义不同,其所包含的产品也不同。“应该将征收范围确定在不同定义的重合部分,不宜覆盖太广。”她表示,如果将征收范围界定太宽,反而不利于实际执行。
对企业和消费者有何影响?
“开始征收消费税肯定会对企业有压力。”葛察忠坦言,“尤其是对现在的几个重点污染行业影响是最明显的。”他介绍说,从目前因VOC污染而被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涂料行业来看,这方面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企业会用不同的策略来应对”。
“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一直都是产业链的最终消费产品,现在开始向生产的中间环节过渡。”葛察忠表示,“但对企业征税的话,这一负担最后还是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葛察忠认为,这种税负的转嫁只是企业“应对”策略的一种。“还有一种是减少双高产品的生产量,一种是转型生产一些低污染的环境友好型产品,此外就是企业自己承担税负。”无论企业采取哪种策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要首先承担税负,因此税负的增加对企业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在葛察忠看来,企业无论采取哪种策略,最终的目标都是能够将产品销售出去获得利润,而产品最终是到了消费者手中。“现在的消费税只针对生产和销售环节,没有对使用者做出规定。”按照生产者与使用者共同承担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这些双高产品时,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税负。“制定这种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企业改进,而不是要把企业一棒打死。”
葛察忠认为,消费税的重要作用是调节消费行为,通过征税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消费。因此,税收转嫁给消费者的现象并不需要遏制。
“这种将消费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做法也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蓝虹也表示:“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来看,企业通过污染获得的利润其实是全社会来分配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指明,利益的分配不仅仅是在污染者这一边,销售、消费等环节都从污染红利中获利了,这就相当于生产产品时污染河流所带来的好处让消费者享受到了一部分。”
蓝虹认为,税的公平性应该表现在全产业链,全部压在污染企业身上时就会出现问题。“我们只是希望有效地控制双高产业的规模,而不是把双高产业干掉。我国目前仍然是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这些产业都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合理分配税收来源,既全成本地将污染成本收回来,又将污染成本分配到全产业链,这是最关键的。”
“收税只是一个方向,怎样收税、税的设计才是更重要的问题。”蓝虹表示。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方面如何调整?
目前,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增值税政策。
按照相关规定,只要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俗称“三免三减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葛察忠表示,目前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政策比较完备,今后可根据“水十条”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上述税收优惠目录,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邢飞龙
(责任编辑:薛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