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男童遭电击致残 供电公司与土地管理者共同担责

27.03.2015  18:26
        陕西法院网讯        男童独自一人进入荒地玩耍,不料却误触高压线,致使全身多处被电击伤,造成七级伤残。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损害赔偿案,判决某供电公司承担11.5万余元,某遗址保护办承担14.38万余元,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2.87万余元。

        2014年11月24日,8岁的小磊(化名)独自一人来到西安市环园中路附近的一处空地渣土堆上玩耍。因渣土堆坡面与附近架设的高压线垂直距离较近,小磊在玩耍时不小心触碰到电线后,导致全身多处电击伤。随后小磊住院治疗14天,共花去医疗费6.28万余元。经鉴定,属七级伤残,仍需要后续治疗。后小磊的父母与多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某供电公司、此处空地的所属者某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及其委托看管该处土地的西安某置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另查明,事发渣土堆所在的土地属国有储备土地,由被告某遗址保护办公室负责管理,非属被告某置业公司的开发用地。事故段的高压线路由被告供电公司经营。       

        受理该案后,法官在阅卷后召集各方当事人对现场进行勘验,绘制示意图、制作笔录,判定土堆是谁家堆放、地块属谁家管理,属于责任认定的关键环节。但被告供电局表示,在事发前五个月其就此处的安全隐患专程向当地政府及被告西安市某遗址保护办发出了“关于请求紧急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函”,并提供了其在渣土堆周围设立警示标示并派人降低土堆高度的照片,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职责。而被告某遗址保护办表示,事发前其未收到供电局所发的相关文件,而自己也委托了专业公司对该块土地进行看管,自己也尽到了管理职责。原告系在渣土堆上玩耍时触电,堆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亦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事发时8岁,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某置业公司则表示事发的该块土地不在其开发范围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面对均表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位被告,承办法官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遂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在紧邻电力设施的渣土堆上玩耍时被高压电电击受伤致残。被告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电线的经营者应对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告某遗址保护办作为该块土地的管理人,应知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上架设有高压线,且地上堆放的渣土堆距高压电力设施较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对事故的发生明显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责任。事发的该块土地不在被告置业公司的开发范围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8.77万余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分别由被告供电公司、某遗址保护办、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按40%、50%和10%的比例分担责任较为适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