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乘客受伤 为啥判车主加重赔偿(新闻看法)

19.11.2015  10:21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电动自行车是否定性为机动车,关系到事故双方责任的分担。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电动自行车撞人致伤案件,法院判决加重电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新闻回放】

  刘某乘坐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时,与王某由西向南右转的小轿车接触,造成刘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因杨某驾驶电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行驶,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杨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后来,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王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7万多元。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并提出申请鉴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杨某驾驶的电动车由电池动力驱动,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经达到50.95公斤,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符合摩托车的标准,属于机动车。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驾驶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在人行道上逆行,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王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杨某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王某。另外,刘某乘坐杨某驾驶的逆行摩托车,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杨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综上,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法院认定杨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10%的损失。

  【法官说法】

  一般来讲,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如果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则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可能会改变责任比例的承担。在本案中,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故承担的责任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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