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石雕文物十七件 获刑八个月

13.11.2014  10:07
        陕西法院网讯  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伙同他人在延长县多个乡村盗窃石雕文物4次,共计17件,最终领刑受罚。11月9月,延长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刘建红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农历11月的一天,家住山西的周长新(已判刑)联系到好友刘建红,邀请其一起到陕西盗窃石狮子,并称另一同伙冯世平(已判刑)已联系好销路,刘建红听后便欣然加入。随后,冯世平、刘建红乘坐周长新的面包车,窜至陕西省延长县安河镇车村,用事先准备的两轮小铁推车将村口道路两旁的一对石狮子装车上后逃离现场。当晚,三人便将该对石狮子以3200元的价格出售,刘建红分得赃款760元。尝到甜头的刘建红后来又伙同冯世平、周长新、穆金详(已判刑)、冯记生(已判刑)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在延长县赵家崾村、南山村等多个乡村多次盗窃石雕文物。经公安机关查明,刘建红参与盗窃石雕文物共4次,涉案石雕共计17件,其中5件为三级文物,其余12件为一般文物,个人分得销赃得款共计2600元。案发后,被盗文物均已被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石雕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