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07.11.2014  12:54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略阳县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略阳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办法》共计8章37条。办法明确了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会参加人员、听证会的组织、听证会的举行、听证会报告审查、听证结果与运用有关事项内容。

办法》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制定、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等、制定或者调整水、电、气、公共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事项等6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办法》特别明确了听证陈述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回应听证代表的询问。

办法》还明确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数量,听证代表人数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不得少于15人,且必须包含对听证事项持各种不同意见的报名人。听证会应当在2/3 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且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实际出席人数不足本规定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据了解,近两年来,略阳县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严格执行贯彻中省市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出台《略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略阳县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略阳县人民政府行政专用章管理办法》《略阳县行政审批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推出不少创新举措,略阳县将以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为契机,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略阳县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