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单位个人均被判罚金

28.08.2015  14:53

2011年11月18日,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白水某建筑工程的劳务工程,法人代表李某委托项目经理罗某全权代表陕西某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所有事宜。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该公司雇佣四十余名工人在该工程工地进行粉刷施工,2013年12月底项目停工后,该公司拖欠七名工人五个月工资合计37万余元整。2014年3月24日经白水县劳动监察大队限期责令该公司2014年3月28日前支付以上七名工人工资,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不支付。公安机关立案后,罗某个人已支付所欠工人的全部工资。

尽管工人工资已经被支付,但该案仍因案情重大,案件被送往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有罪判决:对该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判处罚金5万元;对项目经理罗某判处罚金2万元。

(作者: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李艳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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