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法院:探索电子送达“新业务” 司法服务便民提质效
探索电子送达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及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在即时交互通讯媒介工具不断更新的当下,法院信息化办公也顺应趋势,可以采用彩信、微信、邮件等方式送达,王益法院在操作中,总结出适用电子送达的前提有:一是原告方和受送达人均需同意电子送达方式;二是法院必须完全确认被送达人身份明确,明知可联系到但拒以直接或留置方式接受送达;三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在电子送达文书之列。
探索电子送达操作方式
王益法院在尝试适用电子送达过程中,提高信息化水准,建立专门送达平台,专人专管,在送达之前联系受送达人,确认其一定恩能够通过电子信息等方式收悉,同时要求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确认,统一审查适格案件后,根据以下流程进行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法院上传司法文书至专用手机系统→系统向受送达人发送彩信→受送达人下载并查阅→系统显示已接受并生成电子送达回证→法院截图取证完成送达。送达这一诉讼首要程序的完成,送达法官及时将送达页面、送达回证截图打印,随卷备案,确保送达有效运用,提升电子送达公信力。
电子送达大大缓解了“送达难”问题,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快捷知晓诉讼文书内容,节约了有限的司法成本,以逐渐完善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促进审判便民化、亲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