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06.07.2017  19:43
  

《陕西日报》          2017年7月6日          1版·要闻

7月5日,记者在学习贯彻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视频会上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从即日起,我省脱贫攻坚将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全面实施脱贫攻坚责任制。


实施细则》规定,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综合协调工作,省扶贫办承担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其指挥部日常工作,省级“八办两组”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协同攻坚的政策措施,履行牵头职责,推动工作落实。同时我省将建立省级现任领导联系包抓脱贫攻坚工作制度,每人包抓一个深度贫困县或片区贫困县。


实施细则》规定,市级党委、政府对辖区脱贫攻坚政策落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负全责,负责制定全市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党委、政府抓好落实,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党委、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辖区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指导乡(镇)、村制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实施细则》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作协调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各定点扶贫单位应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各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支持和鼓励驻陕军队、武警部队发挥自身优势,主动承担定点帮扶任务;各民主党派应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优势,主动参与脱贫攻坚。


实施细则》强调,为了确保脱贫攻坚责任制落实,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对脱贫攻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给予大力宣传和表彰;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