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军人军属纳入法律援助对象

10.06.2015  10:17
 

  近日,省政府、省军区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列入重点援助对象。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对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要给予法律援助。 

  《意见》还要求,要在省军区、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武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在团级以上部队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系点,依托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受理点,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理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对行动不便的老年或者残疾军人军属,要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记者:成全勃)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