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老汉泄愤砍路人 西安新城法院依法追刑责

20.05.2015  11:14
  被告人张某某系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保洁员,因其负责路段经常有烟头,该街道办对其工作不满,故其对街办心怀愤懑。2014年2月29日6时许,在本市新城区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东门口北侧,被告人张某某欲持菜刀砍人以泄私愤。当董某某跑步经过此处时,张某某持菜刀追砍董某某,董某某躲避时不慎将骑电动车从此经过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到,张某某遂扑向刘某某,用菜刀在刘某某头部乱砍,致刘某某轻伤一级,后被董某某制止,将菜刀夺下。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持刀在被害人头部乱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唯其行为属犯罪未遂,且情节较轻,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