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家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在广州成立
21.11.2014 12:25
本文来源: 法院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开始于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后,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破产程序中全面负责各项破产事务,协调破产企业的职工、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财产保管、职工安置、债权审核、债务追收、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各项法律及非法律的破产事务。
据介绍,尽管近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一大批重大破产案件,但仍面临管理人考核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启动经费导致破产案件难以推进等困难。据统计,目前广州两级法院正在审理中的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共计141件,其中就有38件案件因缺乏启动经费而无法推进。为此,在广州中院的积极推动和广州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由管理人自发组织成立的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运而生,广州市民政局于2014年9月12日正式批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同时通过管理人向协会捐助为主要来源的“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也同步启用。
据了解,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入编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中摇珠产生。
本文来源: 法院
21.11.201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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