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提出完善招投标程序检察建议
《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规定》出台的背后,是神木县人民检察院的200多份“预警谈话”和神检预建字[2014]007号检察建议书。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该县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管理,该院预防部门结合预警谈话、预防调查、行贿查询、现场监督等实务工作,于7月3日分别向县政府办、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健全评标择优制度,完善择优标准,加强对投标活动的监管;健全招标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增强招投标管理力量,提升硬件设施。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部门高度重视,依据建议,结合实际,修改制定了《规定》。内容包括:
择优指标具体化,避免推荐任意性。 《规定》采纳了该院第一条建议:“加强对择优标准的科学设置,综合考虑资质等级、完税情况、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合同纠纷、营业场所、建材设备、工资给付、安全事故、文明工地、先进企业、中省市县表彰奖励等因素”。并在第十八条第二款择优推荐投标申请人“应当综合考虑资质等级、工程业绩、完税情况、企业信誉等因素”中作出具体规定,以及第十九条新增“对近两年内获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投标企业(含项目经理),予以优待”,促使该县投标企业的“择优待遇”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了择优推荐的盲目性与主观任意性。
诚信建设制度化,推进档案管理操作性。 依据该院第二条关于“诚信管理制度”的检察建议,《规定》第三条将诚实信用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确认,以此价值导向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人的行为作出指引,保证招投标活动过程的有序性与合理性;结合实践经验,《规定》第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不得接受投标的情形,并规定“以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信息为准”,这一规定符合检察建议中“落实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对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应列入黑名单”的出发点,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出借资质、陪标、串标或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不良行为的记录主体,充分采纳了该院“专人负责对列入不良纪录投标人的管理”、“主管部门建立招投标电子信用档案”的检察建议。
管理手段电子化,增强程序严格性。 通过采纳该院第三条检察建议:“提升硬件设施,推进电子化、信息化管理,以技术手段防止弄虚作假”,《规定》新增第二十四条:“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适时建立专家评委库,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这一举措指明了招投标程序的发展方向,未来将使每个环节置于监督中,有效提高评标质量、效率,严格防范串标、骗标行为。
随着该县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已实现通过招投标程序公开招标投标,然而面临新形势与新情况,主管部门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现有制度,改进招投标程序操作环节,才能真正发挥《规定》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朱锐、薛金金 编辑:刘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