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猫”打野兔 害人害己获刑罚

12.01.2015  14:08
        陕西法院网讯  为了一己之私欲,私自架设“电猫”打野兔,不料“电猫”击中他人,致人死亡。1月8日上午,宜川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雪林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3月份,刘雪林在网上购买了电容、电瓶、逆变器,后安装成“电猫”。同年9月4日21时许,刘雪林在交里乡孟长镇村峁上一苹果园地私自架设“电猫”,用于打野兔。9月5日凌晨2时许,李景飞、李景国和张小保三人在交里乡孟长镇峁上追野兔时,张小保在经过刘雪林私设“电猫”的地里时,被“电猫”击中身亡。2014年11月5日,经宜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小保系电击致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雪林为了打野兔,私自架设“电猫”,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待罪行,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