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
( 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登记注册类型 |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合伙 | |||||||||||||||||||||
开业(设立)日期 |
| 批准设立机关 |
| |||||||||||||||||||
生产经营期限 |
| 证照名称 |
| 证照号码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生产经营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
合伙人数 |
| 雇工人数 |
| 其中固定工人数 |
| |||||||||||||||||
网站网址 |
| 国标行业 | □ □ □ □ □ □ □ □ | |||||||||||||||||||
业主姓名 | 国籍或户籍地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
|
|
|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经营范围 | 请将业主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 | |||||||||||||||||||||
分店情况 | 分店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伙人 投资情况 | 合伙人姓名 | 国籍或地址 | 身份证件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投资金额 (万元) | 投资比例 | 分配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 ||||||||||||||||||||
|
| |||||||||||||||||||||
|
| |||||||||||||||||||||
|
| |||||||||||||||||||||
附报资料
|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
| 隶属关系 |
| |||
国税主管税务局 |
|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
|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
| |
地税主管税务局 |
|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
|
| ||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 ||||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