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月30日起施行!看看有哪些变化?
我们都知道,房屋维修资金是用于新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比如说如果小区楼梯户外墙面、绿地、电梯等在损坏之后要维修都要动用维修基金。
经过多次征集意见,修改后的新版《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3月30号正式施行,和以前的《办法》相比,新《办法》究竟有何不同,亮点在哪呢?
记者从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修改后的《办法》在使用维修资金方面新增、补充了一些内容。具体如下:
1.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属地管理
为方便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使用由过去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调整为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同时,明确了国土资源、质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总结:由市——区,更加方便申请使用!
2.明确车库、地下室维修资金的专项用途
新《办法》规定,住宅物业区域内配建的车库、地下室的业主交存的该部分维修资金,专项用于车库、地下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
总结:谁使用谁交费,按面积比例交费
3.发生六种紧急情况 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发生外墙瓷砖脱落、电梯故障等6种紧急情况时,为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同时,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擅自扩大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六种紧急情况: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楼体外立面脱落的;
(三)电梯故障,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需要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四)消防设施故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
(五)二次供水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六)专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其中,因电梯故障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意见;因消防设施故障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应当包括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具体设施设备、部位、部件等。
4.新增一次性表决方式方便维修资金高效使用
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单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维修资金。一次性表决方式将有效化解业主意见征集难问题,变单个维修项目的业主临时表决为集中先行表决,“一次表决,多年受用”“一次授权,多年有效”,方便维修资金高效使用。
总结:同一区域,全体受益,5万以下项目,由维修一次表决一次,变为一次表决多年有效。
而在资金归集方面新《办法》也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1.明确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随房过户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总结: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不用再去办理二手房维修资金的过户手续,因为维修资金将随房过户,省去了业主很多麻烦。
2.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其违规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维修资金的;
(二)代收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维修资金的。
3.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业主房屋维修资金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