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已有8天臭氧污染超标 我市昨启动臭氧污染专项治理
西安日报 (记者 马昭)针对近期我市臭氧污染加剧的趋势,市治污减霾办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从7月20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减少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7月份出现8天臭氧污染超标
今年以来,我市空气质量6项评价指标中,PM2.5、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5项指标平均浓度均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只有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比去年同期略有上升。7月份以来,随着日照强度增加和气温升高,我市臭氧污染问题日渐凸显。截至7月19日,我市7月份已出现9天空气质量轻度污染,除7月13日是因PM10超标外,其余8天均为臭氧污染超标,与2014年同期相比,臭氧污染天数增加了5天。
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孙玉琪介绍说,臭氧是氧的同素异形体,90%以上的臭氧存在于大气平流层,它吸收对人体有害的紫外线,是保护人类的大气臭氧层。对人体有害的臭氧主要是指对流层近地面的臭氧,它是汽车尾气、石油化工等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高温、强光辐射的作用下,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光化学反应而形成的一种二次污染物,它会刺激人的眼、鼻和咽喉等,并增加人体感染呼吸系统疾病的机会。
夏季是臭氧污染高发期
孙玉琪说,夏季是我国北方城市臭氧污染的高发期,越是风和日丽、晴空万里的天气,臭氧浓度通常越高。4月份以后,随着光照加强和气温的升高,臭氧浓度逐渐上升,到六七月份达到最高值,之后逐渐降低,全年月变化规律呈现“∧”型。日变化规律方面,臭氧浓度高值一般出现在每日13~16时。
臭氧污染与机动车尾气排放密切相关。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升,已由2010年的120万辆上升到2014年的212万辆。此外,道路出行状况堪忧,交通拥堵问题突出,加重了非正常车况下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
臭氧污染与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密切相关。VOCs是臭氧产生的前体物,它既来源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工业生产,也来源于装修、干洗、餐饮等日常生活,来源分散,控制难度大。入夏以来,盛行的露天烧烤也加快了臭氧前体物的产生。
此外,臭氧污染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臭氧污染通常是在高温、强紫外线辐射的条件下发生的,即通常出现在5月至9月之间,6月至8月会较为突出。近期,我市正处于臭氧污染的高发期,再加上降雨稀少、小风静风频率较高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使得我市臭氧污染问题更加凸显。
我市去年启动臭氧课题研究
为有效控制臭氧污染,我市在持续推进氮氧化物减排的基础上,2013年起,已陆续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全市在用的472座加油站、701辆油罐车、5座储油库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153家汽车4S店及51家有机废气重点排放企业实施完成有机废气治理改造工作;4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全部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此外,2014年底,我市还启动了《西安市臭氧污染成因初步诊断与防治对策研究》的课题研究,以期为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研指导。
2015年,我市继续推进有机废气重点企业工程治理,在大气“国十条”提出的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中,确定了33家企业年内完成治理改造任务。同时,我市已着手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工作,力求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全面治理做好基础工作。
多部门联手启动臭氧专项治理
针对近期我市臭氧污染加剧的趋势,市治污减霾办已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从7月20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减少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专项治理期间,交管部门将牵头,环保部门配合,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频次和范围,重点加大对超标车辆的处罚和强制维护力度;工商质监部门将加强对经营生产国Ⅴ汽油单位的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加大处罚力度;城管部门将加大对露天烧烤的查处力度;商务局将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减少油气挥发量;市工商局将对汽车修理、门窗及防盗网制作等涉及露天喷涂作业的各类小型加工点进行清理取缔。
我省9月底前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本报讯(记者 蒋黛 实习生 吴荃珣)为了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美丽陕西建设,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将于即日起至9月底前开展一次环保大检查,重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本次环保大检查,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制约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国家和省级督办、媒体曝光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我省将加大查处力度,实行“零容忍”。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并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