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练就一双“慧眼”方能雾里看清“花”

10.06.2015  13:56

编者按:言词证据是使用较普遍的证据类型之一,因其所具有的生动、具体、内容丰富、获取率高、成本低、往往能够直接揭示有关案件事实等特点于实践中较受侦查人员青睐。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主观性和易失真性又会对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造成审查和认定上的困扰。

近日,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轻伤害案件就集中体现了,因言词证据两面性而带来的事实认定时产生的诸多争议点。

被害人郭某与妻子、妻姐到其妻姐的前夫乔某家看小孩。适逢过年期间,乔某的父母,弟弟乔某某与弟媳均在家,在看望孩子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造成郭某左眼、左额、鼻梁被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案卷材料显示,证人证言对事发过程叙述含糊、模棱两可;被害人陈述中对指认的加害人前后不一;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明确表示郭某的伤势是否系其所为。

在客观缺乏其他实物证据进行补强、佐证的条件下,案件的审查进入“白热化”阶段,但对案件的办理不能因此停滞。办案人员在重新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综合他们多次的供述和陈述,还原事发现场、梳理事件进展,运用对言词证据的判断审查技巧,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熟人之间发生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往往以主观言词证据为主缺乏客观实物证据的佐证。为了能够在众说纷纭的言词证据中锁定犯罪嫌疑人,完成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求检察官具备良好的证据审查能力,练就一张慧眼方能于雾里看清真相,保护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曹颖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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