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25日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在备受市民关注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收费、停车行为管理等方面作出诸多规定。
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已设置泊位逐步撤销
为逐步减少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做到科学规划、高效利用,还路于民。条例规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并明确规定了“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严格控制、逐步缩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逐步撤销”。
由于近期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将进行重大调整,停车工作的主管部门将重新确定。因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
全市停车泊位应一网统管
路内停车泊位实行电子收费
在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将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规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确定停车场布局和规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并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同时规定了“市政府应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一些老旧小区和单位通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有效改善了其内部停车难问题,还能为周边群众提供停车服务。因此,在法规中增加了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具体规定。
关于智慧停车和停车收费,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开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停车设施、设备及时升级改造,实现停车数据采集、车位预约、实时空余车位显示等智能化功能”。在借鉴外地停车收费管理模式基础上,条例规定,“本市实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停车费收入上传至电子收费系统,按照管理体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对相关单位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关于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条例规定了八项停车人应遵守的一般性停车要求,并针对一些特殊的停车区域和临时停车行为,进行了区别规定。针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停放的“僵尸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拓玲)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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