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人被强制医疗 现病情稳定解除强制
本报讯(记者张志杰 通讯员何向阳)10月10日记者获悉,长安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解除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左某成为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长安区首位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解除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
2014年7月14日晚,左某情绪烦躁,想起多年前与本村村民张某的矛盾,左某遂持刀到张某家,遇到张某的妻子雷某,将雷某面部、颈部用刀砍伤。次日,左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经鉴定,雷某的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而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作案是在病态思维和行为的影响下所发生的,因而没有责任能力。8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左某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将其送至西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治疗。长安区法院于同年11月6日,决定对被申请人左某强制医疗,后左某一直在西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接受治疗。
至2016年11月14日,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左某之妻)向长安区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左某的强制医疗,但因左某病情未痊愈不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王某最终撤回了申请。到2017年,王某以被申请人左某病愈为由,再次向长安区法院提出申请。长安区法院在受理王某二次申请后,经合议庭审查,组织安康医院对左某进行了强制医疗诊断评估,评估意见为:精神分裂症,病情完全缓解;目前病情稳定,暂无社会危险性。
日前,申请人王某代其丈夫与对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17.5万元的赔偿款,对方对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长安区法院决定对左某解除强制医疗,并责令家属对左某严加看管和医疗。
昨日主审法官介绍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规定,畅通了“有强制有解除”的通道,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的依据,真正赋予了该种程序的司法正当性,实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及人权保障功能。
编辑: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