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法官:寒冬里的温情调解
这是这起案件的第三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各自诉说心中的不快,之后经过多方的劝解和我们苦口婆心的劝导,终于在三个多小时后原告做出了让步,被告接纳了原告,双方当事人随之打开心结,一家人在我们的见证下握手言和,尽管已是寒冬,却在瞬间感觉这个冬天不再寒冷
该案的原告叫张冲,被告是他的奶奶赵文慧,爷爷孙有庆(刘全友的继父)和叔叔刘全喜,双方为争夺张冲父亲刘全友死亡赔偿金而对簿公堂。2014年6月,刘全友在山东日照一建筑工地上施工时意外死亡。事发后,由于赵文慧、孙有庆年事已高,加上儿子意外死亡的噩耗,内心十分悲痛,无法处理儿子的后事,因此,刘全友的弟弟刘全喜代表二老去山东与建筑商洽谈赔偿事宜并将刘全友遗体火化后带回家安葬。此时,张冲对父亲的死亡毫不知情。
张冲,原名刘强,系刘全友唯一的儿子,早在他9岁时,其父母离异,母亲改嫁他人,他跟随母亲到了千里之外继父家20多年。父亲去世前,张冲逢年过节往往会回乡探望,但近年来张冲常年在外地打工,生活过的也并不如意,随之与父亲的联系逐渐减少。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已是在4个月之后,张冲十分痛心,悲痛之余,想起父亲死亡后建筑工地给其亲属赔偿了一笔死亡赔偿金,觉得作为刘全友的儿子应该有自己一份。于是,张冲找到奶奶赵文慧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可赵文慧根本不承认张冲是其孙子,刘全友的死亡赔偿金是给她的,凭什么分割给别人。无奈之下,张冲将奶奶赵文慧,爷爷孙有庆和叔叔刘全喜告上法庭。
立案后,我们西乡法院茶镇法庭法官一行到被告家送达了诉讼副本和权利告知书等法律文件并了解相关情况,听取了被告的意见,其态度比较强硬,认为:第一,原告不是他们的亲人,刘全友没有儿子;第二,即便原告是他们的亲人,他有什么权利来起诉自己的奶奶、爷爷和叔叔,这不合情理。经过我们的解释和劝说后,被告态度依然没有好转。随后,我们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毕竟血浓于水,亲人间的纠纷调解率还是比较高的,然而事情并非我们想想的那么简单。
调解当天,由于被告赵文慧、孙有庆年龄较大,思想比较陈旧和顽固,不仅否认原告是其亲人,原告自从走了后从来也没来看过他们二老,而且认为刘全友的后事是他们处理的,他们白发人送黑发人,刘全友的“命价钱”是给他们两个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人的赡养费。原告则认为其是刘全友的亲生儿子,自己身上还留着与父亲一样的血,按照法律有权分割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就这样,第一次调解未能见效,双方不欢而散。
为了化解双方的心结,我们决定找被告所在村委会的村干部了解情况,原来当地村干部参与了刘全友死亡后与赔偿方协商赔偿事宜和刘全友的安葬事宜。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我们希望村干部能参与调解并积极劝说被告。同时,我们向被告说明了法律相关规定,张冲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且拥有分割其父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从原告处了解到,张冲继父已去世,母亲在几年前患精神病,已住进当地疗养院,发病期间其将自家房屋付之一炬,现在的张冲一无所有。
几天后,我们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调解时,原告向被告展示了其户籍证明和相关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其与刘全友确为亲生父子关系,同时讲述了自己现在的情况,希望奶奶、爷爷及叔叔能够原谅多年未看望他们的不孝。加上村干部对被告的劝解,双方关系得到缓解,被告终于承认了其与张冲具有血缘关系,是刘全友当年的儿子刘强,但只给原告分得死亡赔偿金的1/10。原告认为,自己虽然有不对的地方,两位老人现在也没有生活来源,自己可以少分,但1/10太少,加上现在处于经济困难期,希望的到被告的原谅和同情,分得2/5帮自己度过困难期,以后好好孝顺老人。此次调解虽取得一定进展,但双方在分割份额上仍未达成一致,再一次分道扬镳。
天下的事情总是不能尽如人意,多次调解未果后,作为审判机关也只能选择依法判决。但是面对家庭纠纷,我们往往会反复忖度,用尽各种办法希望双方能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达成协议,不至于拿到了钱却失去了亲人,这也不符合当前的主流社会价值观。虽然一份判决或许能暂时地定纷止争,但它却不能真正为一家人解决矛盾、挽回亲情。
我们本着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心态,在宣判前再一次组织双方调解,毕竟双方都已经失去了一个亲人,不能因为死者的“命价钱”而失去更多的亲人。此次调解我们选择到被告刘全喜家中进行,希望双方能就此打开心结,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情境,张冲现场领取了8.5万元。
心结解了,纠纷也了了,当事人脸上都露出了笑容,对我们连连表达谢意,我们心中也倍感欣慰。我想我们都生活在由人组成的社会中,而人与人相处难免会出现矛盾,矛盾的化解需要双方进行换位思考,多为对方考虑一点。虽然法律能够伸张正义、彰显公平,但法律有时却无法挽回人心,因此,面对矛盾我们需要少一分指责,多一份宽容,少一分冷漠,多一份关心,这样才能感受到人心的温暖,带来一片和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