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市民状告蒙牛“欺诈”法院一审认定不存在

01.11.2014  15:42

  8月19日、9月27日,某报连续报道了西安一市民状告蒙牛的新闻,该市民提出将“调制乳”称为“牛奶”存在欺诈。昨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蒙牛的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商业欺诈,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发现,依据调制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调制乳的定义,调制乳是指“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在国家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关于乳制品方面有以下的标准:“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等”,并没有对“牛奶”的明确界定,因此牛奶只是人们对上述产品的一种通俗叫法。经检验,本案涉案同类产品符合上述国家标准。同时,调制乳产品在标签上标示一个反映其真实属性的名称,也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名称要求。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给原告的商品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商业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判决,钟先生表示接受,但也不排除上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