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13.03.2015 19:19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11月,被告人周某和庞某(另案处理)、刘某三人合伙成立陕西丝路原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路公司)并租用陕西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位于西安市长安南路的房屋作为其生产厂房,周负责公司的生产业务,庞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刘负责公司财务。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期间,周、庞得知天龙公司拥有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30019 天龙牌紫怡胶囊,遂与天龙公司和具备生产保健食品资质的陕西怡生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生堂公司”)私下协商为其生产“天龙牌紫怡胶囊”,在庞缴纳了委托生产手续所需的费用后,周、庞二人将 “天龙牌紫怡胶囊”更名为“燃脂糖”,并提供生产燃脂糖所需的原料有偿委托怡生堂公司进行生产。2013年3月份,庞要求周在“燃脂糖”产品中掺入类似西布曲明之类的原料提高燃脂糖的减肥效果,促进销售。周遂联系了赵某(另案处理),要求他提供一种具有减肥效果且检测不出来的西药成分,后赵提供了5克左右的西药给周。被告人遂将该西药直接混到“燃脂糖”的原料里提供给怡生堂公司生产“燃脂糖”。2014年7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在庞的指认下从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镇丝路公司租用的民房仓库内查获“燃脂糖”146箱,经随机抽取四盒送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均检出非法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上述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上述刑罚。
本文来源: 法院
13.03.2015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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