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六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噪声污染防治合力

10.04.2015  11:36

陕西 传 媒网讯(记者 秦骥)记者从4月8日召开的噪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提高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水平,强化各有关职能部门噪声防治的协调、管控工作,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城管执法局、西安市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西安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缓解噪声扰民问题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依据《西安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噪声专项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和各开发区的噪声管理情况进行评分考核。

根据《西安市城市精细化管理缓解噪声扰民问题工作实施方案》,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投诉受理电话12369。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设备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况。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超标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及文化娱乐噪声的监督管理。投诉受理电话12342。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在街道、广场、公园,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