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12月施行

12.11.2014  22:48

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 新闻 发布会,公布了《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对城建档案报送 接收、保护和利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 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