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印发

02.06.2019  09:51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指出,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未办理建筑物申报审核手续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物相关审批手续时,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建筑物名称知会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资源规划部门。

  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并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为我市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服务。

  同时,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本市建筑物。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命名建筑物。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建筑物名称通名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办法》规定,使用通名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其中,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对别墅(墅)的命名应从严控制。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两幢。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未列入《办法》的通名,须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该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凡不符合《办法》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

  同时,建筑物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

  擅自给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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