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04.01.2016  08:30
 

  近日,西安市决定统一把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65元/人·月,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统一把农村低保提高到3200元/人·年,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悉,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西安市财政局与西安市民政局联合向西安市政府报送了《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请示》,西安市统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9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5元,即由510元/人·月提高到565元/人·月;高陵、户县、周至、蓝田每人每月增加85元,由480元/人·月提高到565元/人·月。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精准实施农村低保、五保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推进开发式扶贫与兜底保障有效衔接,建立兜底保障维持基本生活与扶贫开发促进发展两轮驱动的工作格局”的要求,西安市统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3个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0元,即由3180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阎良、临潼、长安、高陵、户县、周至、蓝田每人每年增加140元,由3060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

  农村丧失劳动力和贫困老人每月可领50元生活补贴

  近日,西安市老龄委、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西安市农村丧失劳动力和贫困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西安市符合条件的65-69周岁生活困难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凡户籍在西安市辖区,年龄为65-69周岁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皆可领取生活补贴。一是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残疾人;二是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5项(含)以上不能独立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失能老人;三是在享受低保的老年人。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