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会被处罚
案例6
欠缴社保费的处理程序案件
案情要点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类案件逐渐增多,《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有三个,分别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陕西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分别由人社部门负责医疗、生育保险,税务部门负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在办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查欠缴事实和欠费数额,按险种分别提供给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进行追缴,人社部门对于拒不缴纳的用人单位进一步作出划拨决定和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4日,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向陕西省某用人单位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16年7月11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115408.23元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单位未补缴。
2016年7月14日,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向西安市人社局作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建议对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西安市人社局认为该《处罚建议书》认定事实清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于2016年8月15日,向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于当天送达,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46224.69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二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壹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大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16年9月14日,西安市人社局向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罚款346224.69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尚未执行,用人单位不服处罚决定,向西安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宣判后,向西安铁路中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费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市人社局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系其职责之一。本案中,市人社局依据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346224.69元整的行政处罚。西安市人社局已按法律规定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告知用人单位有权申请听证、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其处罚程序合法。故西安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行政处罚的程序中,责令限期缴纳通知的制作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首先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同时,《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故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主体资格不合适,市人社局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启示
办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由于涉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人社部门三个执法主体,加之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劳动用工事实难以认定,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等综合因素,使得这类案件成为劳动者投诉的重点和人社部门执法的难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不断改进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工作,保证案件移交顺畅衔接,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社会保险征缴行政执法合力,确保依法履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做好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欠缴事实和具体数额。
结合西安市社会保险分险种由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征缴的实际,对于医疗、生育保险,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单位发出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单位仍未补缴的,将案卷移交劳动监察机构作出划拨决定或处罚决定;对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欠缴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发出限期补缴的通知,单位仍未补缴的,由税务部门将案卷移交劳动监察机构作出划拨决定或处罚决定。
编辑: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