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减少医保“分解住院”现象

22.10.2014  18:19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传出3项利好消息:调整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结算标准,并阶段性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还将安康市四家医院纳入异地结算。

三甲医院 定额结算标准调至一万元

因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病人实行次均定额结算,过去,超过限额的医保病人在尚未痊愈的前提下,会被医院要求多次出院、住院,此举被称为“分解住院”现象。而今,随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结算标准的通知》政策的出台,将减少和避免定点医疗机构推诿危重病人、分解住院等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医患矛盾。

此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标准调整主要涉及4个方面内容,主要是医保基金与定点医院的结算办法:一是提高住院平均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三级甲等医院(特定)的定额结算标准,由原来的7500元上调至10000元。三级甲等医院(特定)包括西京医院、唐都医院、交大一附院、交大二附院、省人民医院和西安市中心医院,结算标准是全年标准,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是对原有的单病种结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并新增了肝移植之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慢)性白血病及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复内固定术、胫骨平台骨折切复内固定术、主动脉支架置入术这6个单病种。这20个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按限额结算标准的80%结算,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是对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以及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西安市康宁精神病医院、西安阎良精神病医院、西安市安康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新丰精神病院、陕西省新周精神病医院、西安莲湖安定医院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办法。西安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李蜀荣处长表示,通俗地说,就是患者入院时,只需交少量押金,只要治疗费用在医保范围内的,全由社保基金报销给医院,患者不承担。

四是对收治医疗费用较大的恶性肿瘤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可按2个定额结算(不含已纳入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结算范围的病种)。

阶段性降低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西安市人社局称,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统一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用人单位负担1%,职工个人负担0.5%。今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工伤保险费率方面,参保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下浮至0.2%。将企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现行费率的5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企业费率不得低于0.2%,已下浮至0.2%的企业不再调整费率。期限为今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5%下浮至0.25%。今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通知下发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安康4家医院可异地结算

西安市人社局将安康市中心医院、安康市中医医院、安康市人民医院、安康市水电三局职工医院纳入西安市异地结算医疗机构。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在安康市居住的人员,可在这四家医院进行住院异地结算,也就是住院费用与在西安的参保人员一样,可以在医院直接报销。此外,西安市还在咸阳市确定了陕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咸阳市中心医院、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陕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延安大学咸阳医院这6家医院为异地结算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