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发出首份行政司法建议书
28.03.2016 13:31
本文来源: 法院
立案后,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管理站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指定期限让其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举证。同时,合议庭依法传唤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向其进一步了解相关案件事实,并听取了原告王某某的陈述意见。被告举证后,合议庭依法对被告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合议,通过审查被告递交的证据,合议庭发现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在作出该被诉行政行为时有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针对同一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罚款收据中载明的文书号码不一致、证据保存清单未能及时送达当事人,且在作出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适用法条错误等情形。针对上述情形,该院向被告发送司法建议书,就被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指出了被诉行政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存在的问题并做了相应的建议。
这是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书,意在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来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通过司法建议的发送及协调,最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使该案做到了案结事了,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本文来源: 法院
28.03.201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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