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规定食品摊贩和小作坊进货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26.03.2015  21:11

陕西 传 媒网讯(记者 马磊 ) 3月25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召开,此次会议将审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等。

食品摊贩和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贮 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这些食品禁止小作坊生产 如果发现请举报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食品;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在生产经营 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小作坊许可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 售去向等内容。生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如何申请看这里 对不良信用的生产经营者将加大检查频次

条例通过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向当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 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许可证有效期为三 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需提前三个月到原许可部门申请换证。

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向当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营业执照,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饮服务场所平面 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需提前两个月到原许可部门申请换证。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级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需提前一个月到原许可部门申请换证。

违法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和登记卡的将罚款5000元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将许可证和登记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