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行为,优化民办学校招生环境,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宝鸡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着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范围和形式。 全市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路牌等媒介,刊登、播放、设置或以学校自行散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内容。 民办学校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介绍办学情况。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办学许可证编号、招生类型、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学校名称必须规范,不得简化,不得随意去掉“专修”“培训”等字样。对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以及所获荣誉、奖励等内容的宣传要实事求是。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100%推荐就业”和“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用语。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程序。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之规定,民办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在发布前必须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以招聘教师,宣传报道等形式变相进行招生宣传的,也须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不得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备案手续。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设计制作和发布。 民办学校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向其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及《备案表》原件等证明文件。民办学校自行制作或以自行散发等形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其内容也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民办学校在印制招生简章和广告时,须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印制在招生简章广告首页的右上角。
——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的监督管理。 招生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进行检查,发现民办学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及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自行制作并以自行散发等形式,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的行为,在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制作和发布,没收销毁招生简章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处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为其建立不良行为档案,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非法办学机构和中介机构招生、散发招生简章的,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文/温五一)
(责任编辑:卢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