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及建议

20.10.2014  16:40

为进一步严格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则,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近两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强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梳理,力争提出操作性强的建议,推动解决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强制措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反贪办案工作开展。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强制措施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两年,印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取保候审为主,拘留、逮捕措施适用较少,监视居住几乎未适用。

(一)拘留、逮捕

拘留、逮捕措施适用较少,如2013年适用一人。拘留、逮捕决定由检察长签发,公安机关出具拘留证、逮捕证,在实际办案中,逮捕(拘留)证上有公安干警姓名,但仅限于形式签名,实际由检察机关负责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只有使用拘传和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拘留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以及大多数情况下的拘留,都没有执行权。职务犯罪侦查中行使强制措施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往往导致侦查权运行中不能充分运用强制措施。从普通刑事案件看,其拘留、逮捕的执行一般由公安机关具体承办人执行;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虽由检察机关承办,但拘留、逮捕却要由完全不熟悉职务犯罪情况的公安人员来执行,这既增加了保密难度,亦可能贻误最佳办案时机,影响到职务犯罪的顺利侦查。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如公安机关不积极履行职责等问题,则又导致了检察机关有时需自行追逃、自行实施拘捕、自行押解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也造成了检察机关大量需送交公安机关执行的法律文书无法送出去,只能保存于案件副卷中的直接后果。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对于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最常适用的强制措施,我院多采取保证人形式,较少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一般交给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负责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几乎未予适用。

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看,这两项强制措施均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虽然相关规定要求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要派专人监督,但因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以及派出所警力有限,往往无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督考察,以致监管流于形式,犯嫌疑人可无拘无束地在社会上自由活动,传讯也不能及时到案,有的甚至实施串供、毁证等不法行为,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造成强制措施适用现状的原因

(一)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时限过紧过短。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根据上述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必须在拘留后七日内,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侦查实践中,在七天之内获取贪污贿赂案件报请决定逮捕的证据材料是比较困难的。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机关查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难度并不亚于公安机关查办案件的难度,但决定逮捕的时限并没有相应延长。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过严过高。刑诉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对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适用)》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贿赂案件确定为5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但是上述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来说过于原则,不利于基层检察院适用,也给具体适用带来了操作上的不便。此外,由于监视居住对人力、财力要求比较高,一般基层公安机关都面临着办案人员少的现实,执行困难较大。

三、工作建议

目前,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执行权,因此在实践中既要保证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又要保证办案质量,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探索适合基层的办案方式。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察机关同当地公安机关会签相关文件,明确公安机关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的职责,加强公检两家的沟通协调,确保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正确及时适用,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水平,确保办案质量。

(二)检察机关加强对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相应的台账,定期不定期由办案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强制措施的效力。
        (三)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提高证据收集、固定等水平,确保正确适用强制措施,防止违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情况出现。

  (作者: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付丽娟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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