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着急”起步致人伤 伤者获赔八万

28.09.2014  12:57
        陕西法院网讯    乘客还未完全下车,“着急”司机便开车启动,致人受伤负全责。随后,伤者将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9月21日,宁陕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庭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3万元;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963.6元。

        2013年12月22日,阮仕清乘坐客车外出办事,车辆在停靠下人时,司机突然起步,车门将正在下车的阮仕清挂倒,随即车后轮将其左腿部碾压,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阮仕清将客运公司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5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客运公司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客运公司作为驾驶员的用人单位,对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客运公司予以赔偿。对原告诉请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标准,逐项进行核实认定为8.39万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当日,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努力下,两被告兑现了全部赔偿款,受到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