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埋隐患 发生自燃要担责

24.10.2014  17:48
        陕西法院网讯  车辆维修埋下安全隐患,发生自燃后修理厂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山阳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维修合同纠纷案,修理厂赔偿了车主损失。

        2014年7月10日,曹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与他人发生肇事,车灯严重受损,遂将车交予山阳县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经修理后,曹某于  2014年8月7日取车。不料次日在曹某驾车时,车辆发自燃最终车被烧损。经技术鉴定,自燃原因是由车辆电器线路着火引发的。曹某认为修理厂在维修过程中存在失误,才导致了此次自燃事故的发生,后曹某和修理厂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7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中,修理厂承认确实是其修理工在维修过程中存在失误,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技术检测,导致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出厂,发生自燃,修理厂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曹某的赔偿请求过高,并请求曹某给予谅解。曹某表示愿意通过法院调解。而本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修理厂赔偿曹某车辆损失30000元,车辆归修理厂所有。此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