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运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效果好
“王检,谢谢您快速处理我儿子的事情,让他早日回到了校园!”正在读高三王某因致人轻伤故意伤害案件被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机制后,他的家长对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主管刑事工作的王文喜检察长说。
据了解,2013年以来,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已经运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7件8人,均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机制的具体特点为:
建立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规范。 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具体条件及原则,规定了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时限,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明确案件分流简化办案程序。 受理案件后,首先清理分离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决定,迅速进入快速办理程序。简化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对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注明“见提请批准逮捕书”,并将该文书附卷备查,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等作简要概括,对其它证据材料简要说明其证实内容,把重点放在阐述认定事实的理由、依据以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上,对有条件的,侦查机关还要求提供电子文档,最大限度减少办案人员工作量,加快办案速度。
积极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和解。 主动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在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对认定符合调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建议侦查机关的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报捕后,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而且在侦查机关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继续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再综合考虑是否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建立内外协调工作机制。 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跟踪台帐,及时跟踪了解案件办理动态过程。主动加强了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对接,建立轻刑案件办理沟通协作机制,适时监督并建议公安机关快速侦查终结,及时移送起诉。积极与建立完善“捕诉衔接”机制,及时向公诉部门提供相关案件信息及审查逮捕意见书,并对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专门备案,切实做到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侦、快捕、快诉,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赵国栋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