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失信将上"黑名单" 遭行政司法等联合惩戒

01.07.2016  14:55
核心提示: 记者6月30日从陕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陕西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起,陕西将正式实施《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该办法实施后,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将被列入“黑名单”,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公开曝光。

6月30日上午,“ 陕西 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新闻发布会举行。

陕西省发改委副主任张文波介绍有关情况。

记者6月30日从陕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陕西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起,陕西将正式实施《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该办法实施后,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将被列入“黑名单”,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公开曝光。

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专栏网址为:

http://www1.sxcredit.gov.cn:8080/WebGovAppSgs/a/blackinfo

同时,只要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无论信息是哪一个部门或单位提供的,所有行政、司法部门都要按规定实施惩戒。

陕西省发改委副主任张文波介绍,《办法》重点针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失信行为。

“截止6月20日,全省法院共对违反限高令的1671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62人采取罚款措施,以拒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40人,已判处8人。目前,全省共有2615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法定义务。”张文波说。

此外,对失信主体留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设定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黑名单”系统,对有悔改意愿和实际表现的失信主体,可以根据情况缩短联合惩戒的期限。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的正式实施是我省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的一项重大突破,标志着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已开始从前期的信用信息基础建设向实质性开展社会信用治理全方位迈进。

什么是黑名单?

办法》第二条对违法失信“黑名单”定义为: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党政机关除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其中有三层含义:一是“黑名单”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名单,而是包含了一系列与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相关的信息。二是并非所有失信行为及其当事人信息都列入“黑名单”,只有严重的失信行为才纳入“黑名单”管理。三是不能随便把失信行为及其当事人信息列入“黑名单”,必须经过行政、司法部门依法认定或判定。

  哪些违法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

根据办法规定,失信主体的三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贿赂、欠薪、传销、制假售假、弄虚作假、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收资金逃逸、无证照经营、违约侵权、垄断经营、围标串标、拖欠债务、发布虚假广告、非法泄露信息、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重大交通违法等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纳税、不执行法院判决、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

谁建立“黑名单”?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都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并依法参与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其中,具有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规定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黑名单”信息咋共享?

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全省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应当在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黑名单”系统报送。社会协同机构参与“黑名单”信息共享,需要提前向省信用办申请注册信用平台用户,在向“黑名单”系统报送信息时,需要同时向省信用办提交相关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

咋惩戒?

失信惩戒措施总体上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行政性惩戒措施,主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资金补助、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出入境、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录用公职人员等方面实施限制或禁止。

二是市场性惩戒措施,包括在信贷、担保、信用卡等金融服务及相关信用消费方面实施限制,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主体在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等高消费方面实施限制,在企业间建立合作关系方面实施限制等。

三是行业性惩戒措施,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比如限制吸收为会员单位等。

四是社会性惩戒措施,就是通过公开曝光,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和惩戒。(记者 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