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一家三口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 涉案金额达454万余元

30.08.2018  09:32

  

  华商报讯(实习记者 王娜 记者 宁军)从网上、线下大量购入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存于民房内配货,并销往零售商处。经鉴定,涉案化妆品价格达454万余元,4个月销售金额206万元。昨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灞桥区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起,住在灞桥区的湖北男子何某某通过网络、线下等渠道购入大量假冒自然堂、欧莱雅、妮维雅等多个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存放在租赁的民房内伺机销售。由何某某负责联系买家并结算货款,其女儿何某、女婿肖某、老乡许某进行配货、送货并进行部分货款结算,将该化妆品销往新城区贝斯特综合市场的多处零售商。2017年9月28日警方根据举报将肖某、何某、许某抓获,10月11日将何某某抓获。

  经鉴定,涉案化妆品价格(货值金额)454万余元,2017年5月至9月期间,销售金额共计206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4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责。

  1991年出生的何某,从进入法庭起就一直抽泣,和她一起坐在被告席的还有父亲何某某、丈夫肖某、老乡许某。

  “都是我一个人在做这些事,女儿、女婿都是给我打工的,女儿平时只是照顾小孩和做饭,女婿负责送货,进货以及跑业务都是我在做”,何某某称,他不知道销售的是假货,都是看过进货商的营业执照的。他坚称进价不超过8元的“品牌”化妆品不是假的。

  女婿和女儿称并不知道这些东西是假货,“我父亲给我看过合格证明,我自己也使用了这些化妆品”,何某辩称。

  何某某的辩护律师对销售金额提出异议,称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只有“自然堂”侵犯了商标,而其他产品商标与正品的商标存在本质差异,所以不能证明被告人销售的化妆品侵犯了除自然堂外的其他品牌化妆品的商标,既然没有侵权,计算销售额时不能把除自然堂以外的化妆品金额计算在内。

  该案经近5个小时庭审,将择日宣判。

编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