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须取得许可证

05.05.2015  12:31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将于14日正式颁布实施,从而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意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既1证1专2责3制度)。其中“1证”指《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是取得标注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1专”要求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2责”指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并将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电话及照片及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姓名、电话进行公示; “3制度”指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产品的保存和防护制度以及购货人信息制度。

      据悉,县(区)食药监部门将监督指导企业将该监管模式在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实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主落实企业责任”。(任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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