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将对市中心城区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单位提高标准进行奖励
为进一步表彰先进,推进和加快全市燃煤锅炉拆工作步伐,确保今年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如期完成。日前,汉中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市政府7月7日全市燃煤锅炉拆改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的精神,出台了《对中心城区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单位进行奖励的通知》,决定对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中心城区单位提高标准进行奖励。
此奖励范围为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市中心城区单位。逾期不予奖励。此奖励是按原燃煤锅炉吨数,市级财政每蒸吨奖励2万元,汉台、南郑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再配套1万元奖励资金。奖励根据各县区到期任务完成数,核实清楚后,下拨到相关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根据实际,统一兑付。此奖励标准是在之前下发的《关于汉中市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奖补办法的通知》基础上针对限期完成的单位进行提高标准另行奖励,原定奖励规定继续有效执行。
汉中市要求,各县区政府应参照制定相应的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和推动辖区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早日完成;要将拆改任务层层落实到镇村或办事处、居委会、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快拆改步伐。并规定,燃煤锅炉拆改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供热管网建设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锅炉站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只能将奖励资金用于燃煤锅炉拆改单位的奖励。
同时,汉中市特别强调,市县环保部门要对完成拆改任务的单位使用锅炉情况定期复查,建立燃煤锅炉拆改“后督查”机制,严肃查处虚报、谎报锅炉数据,拆改不彻底、改造后恢复使用燃煤等违法现象,如有发现,及时报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收回相关奖补资金和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将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