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省、市、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强化对干部的任后履职监督,6月19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出台的《镇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中,就任命人员正式就职向宪法宣誓、任后报告履职情况等作出具体的硬性规定。
办法规定,凡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举行宣誓仪式,公开向宪法宣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对其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并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其余每年12月底向县人大常委会呈报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分送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审阅,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同时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将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提出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其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并受理公民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李俊 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