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法院三庭合力促调解 公正高效解纠纷
15.12.2015 16:29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于某等十九位业主与被告豪芮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嗣后,原、被告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房款及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商品房。但房屋交付后,被告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备案义务,原告遂诉于长安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及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该批案件分别由民一庭、民二庭及民三庭三名法官负责承办。接案后,因该批案件事实基本一致、矛盾凸显,几位法官高度重视并积极沟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诉讼资源,决定十九案合并审理。因原告方情绪激动,几位法官分别和各方当事人谈话,耐心、细致的做原告思想工作,最终原告方同意调解,被告作为开发商,违约已是事实,在向被告分析利害、阐明法律后果之后,被告方向原告方表达了歉意,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愿意在短期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并向原告支付原告诉求的70%的违约金。双方达成合意后,各庭第一时间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及时制作调解笔录,因案件数量较多,调解完毕时已临近下班,各庭紧密合作,高效、保质保量的完成了调解书的打印、校对、盖章等工作,当庭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
该批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两周时间,三庭合力,高效促成了案结事了,呈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文来源: 法院
15.12.201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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