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人身安全保护令能保安全吗?
反家暴法实施第三天 陕西发出保护令
吴凤英(化名)是旬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2009年吴凤英和现在的丈夫刘刚(化名)重新组建了家庭。婚后刘刚对吴凤英不错,但是只要刘刚一喝酒,就会寻找理由殴打吴凤英,酒醒后,刘刚就开始后悔。
今年2月11日,丈夫又一次殴打了吴凤英,多年的殴打让吴凤英实在无法忍受,向旬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3月3日,也就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第3天,吴凤英在主审法官文斌的建议下,向旬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也正是缘于此案,旬邑法院发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陕西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份有效期为6个月的“保护令”,主要内容是禁止被申请人刘刚跟踪、骚扰、威胁、殴打妻子吴凤英。
“每年我们都要审理多起离婚案件,以往遇到这类家暴案件,我们都是口头告知家暴的一方,不能用武力解决问题,遇事要多商量。”文斌对记者说,因为只是口头告知,没有法律的约束,效果不是很理想。
“现在遇到家暴案件当事人,我都会建议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文斌说。
发出7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无一违反
6月7日,当记者电话联系到旬邑法院法官文斌时,他对记者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吴凤英和刘刚的生活状态很平稳,没有再次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且被告刘刚对动手打吴凤英一事非常后悔,两人的感情没有到破裂的那一步,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刘刚学会了克制,也为吴凤英撑起了‘保护伞’,保住了他们的婚姻。”文斌说,法院已经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两人也均未上诉。
据了解,早在2010年6月全国性立法确立前,省高院即探索实行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制定下发《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确定在全省21个基层法院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陕西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赵学玲介绍道,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单独申请。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试点法院自2010年至今,共发出人身保护令78份,未出现一起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情形,避免了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或升级,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保障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屡见不鲜 妇女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如今遭受家暴,你可以选择申请人身保护令”是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薛燕敏对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经常说的一句话。可以说,人身保护令是目前在家庭暴力方面最有效的一个制度。
“都说妇联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我来妇联就是想咨询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西安市长安区的王金霞常年遭受丈夫家暴,来妇联咨询后的她决定先去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然后诉讼离婚。
据了解,2015年省妇联在接到的全部投诉中,涉家暴投诉占到了22.5%,相较于前些年这个比例略有下降,但情况依然不容乐观。“之前打电话向妇联投诉家暴的人很多,但是现如今,不少妇女受到家暴以后都是选择直接向警方报案。这也代表着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日渐强硬,她们开始更多地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薛燕敏说,在平时的调解过程中她们也会教给女性一些解决家暴的途径,尤其是申请人身保护令,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很多人遭受家暴,却又不肯离婚,人身保护令对维护家暴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有了一定的保障,当事人去法院申请保护令,施暴者慑于法律的约束也会收敛一点,使受害者得以保护,使婚姻得以延续。”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伟伟对记者说。
违反“保护令”可能被追究刑责 拒领也生效
对于家庭暴力中受害的一方,由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像是一道护身符,保护着受害方。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下发后,可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电话、信件、短信、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有必要的话,还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居住的住所。
但是,寻求保护的受害方会有这样一种担心,万一施暴者不把这个“保护令”当回事,继续对受害人进行施暴怎么办呢?赵学玲介绍,《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如果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法院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如果被申请人拒收,法院可采取张贴方式送达,并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